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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一男子竟在闲鱼售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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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公布了一则起诉书

被告人韩某某、韩某甲

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日照市岚山区,住日照市岚山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日照市东港区,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5月1日,被告人金某某在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渔港码头收购鲨鱼一条,次日,被告人金某某将此鲨鱼以元价格卖给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将该鲨鱼分割后,将鲨鱼肉晒干后在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海货市场售卖,获利元;将鲨鱼皮和鱼翅以元的价格卖给乔*(另案处理),后被告人胡某某让他人在“闲鱼”网络平台上售卖该鲨鱼头,被群众举报,于年5月11日被查获。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物种鉴定,该鲨鱼种类为噬人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Ⅱ级保护动物。

年7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7月21日,被告人金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金某某非法收购、出售二级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nd-

(来源:日照在线编辑:于是乎,如有不当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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