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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违法填海等被点名生态环境部通报7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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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央、国务院批准,年7月至8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完成对天津、山西、辽宁、安徽、福建、湖南、贵州等7省(市)督察反馈,并同步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7省(市)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调查核实,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目前相关工作已全部完成。现将其中7起生态环境损害典型案例问责情况通报如下:

一、天津市垃圾及渗滤液污染问题严重。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及静海、宁河、东丽、北辰、宝坻等区(县)对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协调推动不力,规划建设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较低,垃圾渗滤液违规处置问题突出,垃圾及渗滤液污染问题十分突出。

天津市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共问责17名干部。其中,给予市财政局二级巡视员王春霞(时任市市容园林委副巡视员)*内警告处分;给予市市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干部徐立祥(时任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支部书记、主任)*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北辰区双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场长张宁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宝坻区市容园林委*组书记、主任朱子军*内警告处分;给予宝坻区市容园林委分管环卫工作的班子成员闫玉稳(原分管环卫工作)*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东丽区政协副主席,华明街道*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郑立*内警告处分;给予东丽区市容园林委*组书记、主任张克奎*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东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宋立夫(时任华明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静海区总工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韩印春(时任静海区市容园林委*委书记、主任)*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天津静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副书记、总经理郑洪斌*内警告处分;给予静海区市容园林委*委委员、调研员赵宝强*内警告处分;给予宁河区市容园林委原*组副书记、主任刘继伟*内严重警告处分(后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籍、开除公职);对宁河区市容园林委调研员姜福宏和东丽区房管局*委副书记、局长杨治刚(时任军粮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实施诫勉。

二、山西省违规备案核准高耗能项目,去产能工作不到位。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年12月违规核准山西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项目和长治市漳泽发电厂项目,于年1月违规备案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新建50万吨电解铝项目。全省煤炭“去产能”工作推进缓慢,未按要求将位于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19个煤矿纳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

山西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发改委副主任李永平政务警告处分;对省发改委时任副巡视员崔敏实施诫勉。并责令省发改委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三、辽宁省大连市违法填海问题严重。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年至年3月,大连市共违法实施多个围填海工程,总面积达公顷,部门项目及填海区域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大连市及庄河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要求,违规决策并推动实施大面积违法围填海工程,对海洋生态造成破坏。

辽宁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共问责25名干部。其中,给予大连市农委主任刘明智纪律处分(时任大连太平湾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因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已被立案审查,并于年9月被免去*内和行政职务,待并案处理);给予时任大连庄河市市长、大连循环产业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孙宏,中国海监瓦房店市大队海洋监察员于德友(时任中国海监瓦房店市大队大队长)2人*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大连市发改委主任赵永勃(时任大连庄河市市长),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大民(时任大连庄河市委常委、大连北黄海经济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长兴岛经济区财政局局长蒋朝晔(时任大连长兴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王涛,大连庄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金晓黎(时任大连庄河市副市长,已退休),大连庄河市原政协主席沙志华(时任大连庄河市昌盛街道*工委书记),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史晓明,大连庄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成福(时任大连循环产业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时任大连太平湾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于成发(已退休),大连庄河市副市长苏长忠,大连庄河市供销联社*委书记、主任刘四清(时任大连庄河市港口和口岸局局长),大连庄河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委书记、局长吕纯忠(时任大连庄河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大连庄河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孙毅,中国海监庄河市大队大队长苏伟忠等14人*内警告处分;对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杨广志,时任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顾强,大连市教育局局长赵阳(时任大连瓦房店市市长兼任太平湾管委会主任),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尚书臣(时任大连庄河市委常委、大连循环产业经济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大连庄河市政协主席于德才(时任大连庄河市副市长),大连庄河市政府原副市级干部孙甲未(时任大连庄河市规划建设局*委书记,已退休)等6人实施诫勉。时任大连市委常委、长兴岛经济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金程和时任大连市副市长张军,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均已被开除*籍、开除公职。

四、安徽省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弄虚作假。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淮北、宿州两市于年12月将尚未开工的相阳沟、宁王沟,尚未完工的老濉河和宿州市三塘等4个黑臭水体整治项目虚报为已完成,但部分工程至督察时实际尚未开工,大量生活污水直排入河,黑臭扰民问题仍然突出。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地市上报整治完成情况失察;宿州、淮北两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滞后,并虚报完成情况。

安徽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住建厅副厅长吴桂和、住建厅城建处调研员张敬玉(已退休)、淮北市城乡建委副主任周向众政务记过处分;给予住建厅城建处处长汪恭文、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李德臣政务警告处分;对淮北市委常委、烈山区委书记张力(时任淮北市城乡建委主任)实施诫勉。

五、福建省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不严不实。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福建省近岸海域汇水区域的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平潭等6市1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但省环保厅和住建厅年研究拟订的实施方案中,却擅自放松国家要求,仅对厦门、平潭、晋江、石狮、东山等1市1区3县明确了要求,导致提标改造工作严重滞后,工作不严不实。

福建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环保厅巡视员杨荣郎、省住建厅副厅长王胜熙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省环保厅水处处长刘振鸣(已退休)、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陈仲光实施诫勉。

六、湖南省湘潭市政府环保乱作为问题。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原环境保护部年10月要求湘潭市就湘潭电化科技有限公司无理拒绝执法检查问题进行通报批评,但湘潭市为维护企业利益,擅自缩小通报范围,通报文件仅主送原环境保护部和肇事企业。湘潭碱业公司长期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监督性监测发现多次超标排污,但湘潭市及湘乡县两级政府年12月出具备案申报文件时却称该企业“通过多年在线监控运行及各级环保监督性监测表明,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湖南新新线缆有限公司年12月因存在环境问题被立案调查,但湘潭市高新区管委会却书面建议湘潭市环保局免除处罚,市环保局违规对企业免除行政处罚。湘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还违规为位于绿心禁止开发区的富力城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导致企业违规占地约亩。

湖南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共问责21名干部。其中,给予时任湘潭市委书记陈三新(与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合并处理)开除*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湘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广,湘潭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吴小月(时任湘潭市副市长),湘潭市经开区*工委书记孙银生,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廖晓燕(时任湘潭市发改委主任),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章礼华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市高新区*工委书记刘硕科*内警告处分;给予湘潭市城管局局长赵雯纬(时任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湘潭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冯德清、湘潭市环保局局长苏国军、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勇(时任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对湘潭市政府副市长罗伟实施诫勉。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其他9名干部分别给予*内警告、政务记大过、政务记过等*纪政务处分。

七、贵州省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突出。

中央环保督察发现,贵州省政府年1月批复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县城总体规划(-年)》,其用地红线范围突破草海保护区用地红线,重叠面积达亩。年9月至年6月,威宁县违规向中国草海国际养生基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该项目有15栋商品房和1家酒店位于保护区实验区,占地60亩;年至年,草海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70多个建设项目中只有14个办理环评手续,部分违法建设项目未按要求拆除。大规模违规开发建设,加之周边大量生产生活污水直排,导致草海水质持续恶化。威宁自治县和贵州草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相关环保工作推进不力,甚至违规审批,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明显。

贵州省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省住建厅*组书记、厅长张鹏*内严重警告处分(与其它问题合并处理);给予省住建厅原正厅级干部伍祥华(已退休)*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委农工委专职副书记,省农委*组副书记、副主任杨兴友(时任毕节市委副书记、威宁县委书记)*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毕节市政协*组成员、副主席,威宁县委副书记、县长,草海自然保护区管委会主任陈波*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草海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工委委员、常务副主任冯兴忠(时任威宁县委副书记、草海管理局*委书记)政务记过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其他11名干部给予*纪政务处分。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是压实生态环保责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上述通报的7起典型案例,有的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有的违规决策、胡乱审批,甚至干预执法,严重失职失责;有的擅自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工作不严不实,甚至弄虚作假。这些问题及其背后的原因十分典型,当地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务求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以看得见的成效取信于民。

福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年4月24日至5月24日

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

对福建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并于年7月31日

将督察发现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

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福建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抓好环保督察移交问题问责追责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自觉提升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密组织调查处理和问责工作。

7月31日反馈会后,省里相继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对环保督察问责做出全面部署,要求相关部门从讲政治高度,对移交的13个问题线索逐一调查到位、处理到位。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环保问责工作,省委书记于伟国,省长唐登杰亲自审核相关报告,提出具体意见与要求。省纪委多次召开常委会会议研究、推动问责工作,牵头成立省环保问责领导小组,明确了问题处置五条原则、三项制度,确定了十条问责原则,梳理三个工作阶段13项工作流程,迅速、规范、有序开展调查问责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相关市县*委政府上下联动,协同推动问责各项工作落实。

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

厅级领导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81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41人;

给予*纪政务处分91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人,诫勉40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1人)。

现将有关典型案例

通报如下

一、关于海水养殖管控不到位问题

1.连江县近海海域违规养殖问题。年以来,连江县近海海域规划区外近海超规划养殖达.7公顷,且无证养殖问题突出,造成养殖区水质下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连江县副县长陈坚斯*内警告处分。

2.泉州市海水养殖管控不到位问题。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存在部分非法海蛎养殖场,保护区缓冲区还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餐饮场所;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牛尾石”海域长期存在违规海水养殖问题,泉州市林业局、泉州湾河口湿地保护区管理处日常监管不到位。对此,责令泉州市政府、晋江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泉州市人防办*组书记、主任林琪伟(时任泉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诫勉处理,给予泉州市林业局*组副书记、调研员李丽玲(时任泉州市林业局副局长,分管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苏文伟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泉州晋江市政府*组成员、副市长李志强诫勉处理。

3.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养殖问题。保护区对历史遗留的亩养殖池塘未实施“退养还湿”,且年以来保护区内新增违法养殖面积.98亩,对红树林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影响。对此,责令云霄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云霄县委常委、副县长方伟仪(时任云霄县副县长)*内警告处分,对云霄县政府原*组成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林铭儒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给予留*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云霄县人大*组原副书记谢绍舟(时任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已退休)诫勉处理,对时任管理局局长方蔚煌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予开除*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关于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问题

1.省住建厅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问题。省住建厅对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部署落实和督促检查不力,对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存量(非正规)垃圾治理工作推进滞后,对全省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部署落实和督促检查不力,造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环境污染隐患突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住建厅副厅长王胜熙、省住建厅城市管理处调研员杨孝仁(时任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调研员)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陈仲光诫勉处理。

2.福州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闽侯县未按要求建成闽侯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罗源县未按要求建成罗源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闽侯县副县长、调研员杨传金(已退休),闽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学锦(时任闽侯县副县长)*内警告处分,给予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调研员蔡文(时任罗源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闽侯县上街镇*委副书记、镇长何晨东(时任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书记、局长)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

3.南平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南平市未能按照规划要求建成南平垃圾焚烧厂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延平文田垃圾填埋场违规排放渗滤液以及渗滤液处理不达标,在省、市环保督察多次行政处罚后仍久拖不决;顺昌县垃圾填埋场在未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情况下违规启用;浦城县垃圾填埋场存在渗滤液处理不到位问题;政和县垃圾处理场没有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南平市住建局副调研员胡永照(时任南平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诫勉处理;给予顺昌县委常委、总工会主席陈光兴(时任顺昌县副县长)、南平市贸促会副会长祖强(时任浦城县副县长)、武夷新区管委会调研员洪少峰(时任政和县副县长)政务警告处分。

4.宁德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未能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福安市(赛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和福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未能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市简易填埋场和焖烧炉整治工作。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宁德福鼎市委常委、副市长郑敬国(已退休)、时任宁德福安市副市长林炤(已退休)*内警告处分,给予宁德市住建局局长何必良、宁德市工商联副调研员、中共宁德市委驻沪工作委员会书记余红光(时任宁德市住建局副调研员)、宁德蕉城区副区长黄晓莺(时任宁德福安市赛歧镇*委书记)、宁德福安市赛歧镇*委书记吴伏清(时任赛歧镇镇长)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5.泉州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石狮市将军山垃圾填埋场未对垃圾渗滤液进行规范处置,渗滤液长期直排入海;石狮市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晋江市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不到位,临近暂存饱和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书记、局长蔡天守(时任石狮市副市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晋江市政府*组成员、副市长张淑语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3名乡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和诫勉处理。

6.尤溪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超标排放问题。尤溪中闽公司承担渗滤液超标排放直接责任,尤溪县政府、县环保局负有管理责任。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尤溪县副县长陈志勤、刘怀明和福建中闽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辉(处级)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4名乡科级干部给予*纪政务处分。

7.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未能按规划要求建成平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平潭生活垃圾填埋场仅采取简单掩埋方式处理垃圾,致使地表径流渗滤液长期直排入海。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赖德芳(时任区交通与建设局局长)政务警告处分、调整岗位,给予区交通与建设局调研员丁雄生(时任平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总指挥)、区交通与建设局副局长王建伟(时任平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副总指挥)、区交通与建设局副调研员林同璋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名乡科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

三、关于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不严不实问题

年,省环保厅在起草《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过程中,吸纳了省住建厅提出的错误意见,造成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不严不实。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环保厅巡视员杨荣郎、省住建厅副厅长王胜熙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环保厅水处处长刘振鸣(已退休)、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陈仲光诫勉处理。

四、关于漳州市东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违规采矿问题

2年12月东山国家森林公园设立后,赤山林场内5块林地违规通过审批用于采矿,且屡屡续证,导致生态环境屡遭破坏。东山县国土局提出申请后,省国土厅仅进行要件材料审查就核发续发采矿权证;赤山林场、漳州市国有林场管理处在明知赤山林场纳入东山国家森林公园范围的情况下、隐瞒事实违规申报,省、市、县三级林业部门有关领导及审核人员审批把关不严。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国土厅副厅长江敦岚*内警告处分,给予省国土厅副厅长何南飞、省国土厅地质勘查处处长丘文芬(时任省国土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农科院原*委书记吕月良(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正厅级,已退休)、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张明接(已退休)、时任省国有林场局局长林彬(已退休)、时任省国有林场局局长丘进清(已退休)诫勉处理,给予省森林公安局调研员叶光辉(时任省林业厅林政处副调研员)*内警告处分;给予漳州市林业局总工程师何水东政务记过处分、市林业局副局长陈荣法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市林业局副局长许兴松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给予开除*籍和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10名乡科级干部给予*纪政务处分。

五、关于福州市城区污水管网建设不到位问题

福州市城区部分区域污水管网建设缺失,管网破损和雨污管道混接,造成污水收集处理率低、污水厂进水浓度逐年降低;内河整治不够到位,水体黑臭问题严重,污水直排西湖公园严重污染湖体。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福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飞(时任福州市副市长)、福州市晋安区区长张定锋(时任福州市建委主任)、时任市建委副主任陈路(已退休)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市建委副主任林京洪、吴正颜、张麒蛰,时任市建委*组成员陈瑞叔等4人政务警告处分;时任市建委副主任黄霄辉因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开除*籍、政务降级处分。

六、关于福州市红庙岭垃圾综合处置场违规处置污泥问题

7年以来,福州市红庙岭垃圾场长期违规堆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后的污泥,对周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年以来,红庙岭垃圾场未按规定对污泥实施全过程管理,福州市建委监管不到位;此外,红庙岭垃圾场渗滤液收集池边设置的软管系应急排放管道存在部分渗滤液溢出,造成污染。

对此,责令红庙岭垃圾场、市城管委、市建委、洋里污水中心、福建红庙岭海峡环保有限公司等五家单位作出书面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福州市城管委副主任金德荣、福州市地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池星云(时任福州市建委市政建设处主任)、福州市建委副主任郑军(时任市建委市政公用处处长)、福州市建委副主任高尚(时任市建委市政公用处处长)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福州市地区大学新校区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郑世忠(时任红庙岭垃圾场场长)政务记过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七、关于执行国家落后产能淘汰政策不到位问题

三明市大田县立项备案的36家铸造企业存在炼铁土炉49座,未批自建或批建不符的小高炉30座。省经信委产业协调处、装备工业处存在督促、指导不到位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经信委装备工业处处长尹斌政务警告处分,对时任省经信委产业协调处处长黄幼林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违反廉洁纪律问题,给予*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处长职务、按调研员安排;给予三明市经信委*委委员、副主任姚庆焕*内警告处分,给予大田县常务副县长陈剑生、副县长余维语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大田县副县长吴文旗、涂剑锋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八、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基础治污设施建设滞后问题

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自年9月启动以来多次变更,直至年10月才最终编制完成,导致全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长期无规可循;计划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老城区污水处理厂未及时启动扩容改造,以致污水处理能力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城区污水管网建设改造推进不及时、不完善,导致部分区域生活污水直排入海;对36条入海溪流和污水直排造成环境污染监管不力。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厦门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赵晓波(时任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内警告处分,给予福州市委常委、福清市委书记王进足(时任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诫勉处理;给予省人大常委会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赖德芳(时任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与金融局调研员、国资局局长李华(时任区规划局局长)*内警告处分,给予区交通与建设局副局长王建伟、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天军(时任区规划局局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试验中心主任付开雄(时任区规划局副局长)警告处分,给予省交通战备办公室项目处副处长乐肇榕(时任区规划局局长)、省政协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亨雄(时任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区金井湾片区*工委书记林小兵(时任流水镇*委书记)诫勉处理。

九、关于泉州石狮市政府干预环境执法问题

年11月,在收到鸿峰公司向石狮市政府提交请求协调撤销环保行政处罚的报告后,石狮市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蔡天守批示并召开协调会议、形成纪要,明确要求石狮市环保局撤销相关行政处罚,同时在信息平台上删除处罚相关记录,石狮市环保局参会人员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对此,石狮市政府受到通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石狮市委正处级干部张贻山(时任石狮市市长)诫勉处理,给予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书记、局长蔡天守(时任石狮市副市长)*内严重警告处分、调整工作岗位。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纪处分和诫勉处理。

十、关于莆田市仙游县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问题

莆田市仙游县北美水务有限公司(仙游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自年建成投运以来超负荷运行,且频繁断电计次,停电期间污水直排木兰溪,县水务局对其申请的供电问题长期没有解决;仙游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规划设计不合理,导致目前实际污水处理量远低于设计标准。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仙游县原水务局局长雷雪峰撤销*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因其同时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开除*籍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县水务局、经信局、环保局、排水公司、供电公司7名乡科级干部给予*纪政务处分和诫勉处理。

十一、关于漳州台商投资区管网建设滞后问题

年9月,角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应同步配套建设的污水输送管道项目长期无法供地施工,导致污水无法输送处理;全区管网建设滞后,污水收集率低,导致角美城市污水处理厂长期不正常运行。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陈福州(时任台投区*工委书记)*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因同时涉嫌其他问题,给予开除*籍、撤职处分,按正科级非领导安排;给予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委主任朱志宏(时任台投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台投区角美镇*委书记陈溪南(时任台投区建设局局长)*内警告处分,给予台投区*工委书记蔡丽芬(时任台投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台投区*工委副书记戴以礼(时任台投区纪工委书记)政务警告处分。

十二、关于敖江水源保护区石材矿山违法加工问题。

罗源县有72家饰面石材矿山8年至年陆续到期但未按期关停,并于年间持续非法开采,直至年底罗源县委、县政府新任*政主要领导到任后,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才予关闭;年以来,古田县未按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关闭矿山并验收,导致敖江水源保护区饰面石材矿山非法超期开采直至年9月底才全面完成矿山清场工作。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罗源县副县长郑育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古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林纪建(时任古田县副县长)*内警告处分,给予古田县政府副调研员韩松纯、郑银生诫勉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4名乡科级干部给予*纪政务处分。

*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福建是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是践行这一重要思想的先进省份,对上述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福建省委、省政府牢记嘱托,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

全省各级*委、政府要深刻汲取教训,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到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存在的问题和压力,以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长效落实,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把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年12月27日

—END—来源:生态环境部等大家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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